怎么看德国自保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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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也非常好奇这个问题,所以做了一点功课。 先给出我的结论:以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德国可能面临约70%的自保金损失(581亿欧元)! 但并不是这些自保金的损失都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因为其中一部分可以用于赔偿受害者——只不过,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上,这种赔款难以兑现而已……

一、什么是自保金? 简单说,自保金就是当发生海上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用来支付赔偿金的资金准备。 根据欧盟的统计,2016年海上的事故发生数约4931起,平均下来每天大约有15起;死亡人数约601人,平均下来每一起事故造成死亡2.3人。

二、谁来为这些损失买单? 按照保险行业的惯例,如果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航行状态,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顺位是船上提供的保障,例如: 货物险:负责赔偿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货损; 人寿险:确保船员及其家属在遭遇意外或者患上职业病等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 财产一切险:保护船只及其附属设施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三、哪些部分能够获得赔付? 原则上来说,上述险种的赔偿都包含在自保金中。一旦遇到海上事故,保险公司首先会在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后赔付全部能够获得的保险金。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够获得赔付。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以下三项损失不属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目前看来,德国的港口已经无法出入,海军部队也遭遇袭击,因此“战争”和“军事行动”应该符合当前的情况。据此,以上的损失都应该无法获得赔付。 而除了船上的人员之外,岸上的人员因本次事件而受伤的,一般也属于“战争”的范围,不能获得赔付。 但是,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几种除外责任,究竟在个案中是否成立,还是要看具体的事实情况。而且,在灾难面前,立法者也会突破成文法的约束,赋予保险合同更大的韧性。

四、我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吗? 一般来说,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实行的是均摊原则,即损失总额减去残值之后,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但是,如果承运人违反了其在合同下所承担的义务,则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承运人违反其在合同下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在约定的航线上行驶; 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目的港; 没有正当的理由擅自变更航行计划; 在不得进入的港口进入,或者在应当停车的港口不停船;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的任意一种,您就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依法成立的承运人违约情况”与“海上事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侵权之诉要求双倍的赔偿。否则,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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