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批移民是罪犯吗?

裴一铮裴一铮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罪犯”是一个主观概念,各个国家制定的标准不一样,而且同一个国家的不同立法机构也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以中国为例,唐朝的律典《唐律疏议》规定,流刑分为三等:远郊、近郊和畿内;元朝建立后,为了适应草原游牧民族军事民主制传统,建立了军刑制度,将流刑改称“充军”,分五节度,每节度30里;明朝则把充军改为迁边的制度,在边境地区给犯了死刑的人划出20里地让他们做苦工,以示惩罚;清朝继承了明制,又对这一制度做了进一步限定——只有罪大恶极者才能充军,而且要发往盛京(沈阳)附近,20里地变成了60里。也就是说,从唐朝开始一直到清朝中早期,犯人大都会离乡背井,到边疆去做苦力,但不一定就必然属于“罪犯”之列了。因为“罪犯”是具有政治色彩的负面概念。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些被流放或充军的囚犯本身不一定都是“罪犯”,但却往往被视为社会上的“渣滓”而受到歧视,他们本人及其后代也容易形成自卑心理并真的变成社会的“渣滓”。这是封建专制主义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之一。 再来说说西方的“罪犯”概念。西方国家普遍没有中国古代那种“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所以其“罪犯”通常具有比较明确的指代性——特指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然而,这种“罪犯”是不是一定就是人身自由受剥夺的禁闭者呢?也不是。在美国,被判缓刑、假释或其他社区服务令的人,虽然不是囚犯但依然有被监管的要求,通常也被算作“罪犯”。而在德国,被法院责令接受社区监视生活(Bewährung)的嫌疑人在未服劳役期间也算“罪犯”。从理论上说,只要被法院判定有罪,不管是否执行了刑罚,均被认为属于“罪犯”范畴。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理论上的概括并不能反映实际的情形。因为在很多西方国家,即使是在犯罪率比较高的时期,“罪犯”所占的比例其实相当低。例如,1980年到1985年间,美国犯罪率上升了42%,但同期被确定为“罪犯”的人数只增加了17%。换句话说,大部分犯罪的受害者并没有寻求法律补偿,绝大部分人选择了沉默。 由此可以看出,“罪犯”的概念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有罪的,只是有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被历史铭记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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