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档案在哪保存?
我国从1978年起,开始培养国外留学生,时至今日,已有数十万学生通过国家级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费出国留学、大学联合办学项目和高考统招项目等途径,赴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求学。这些我国留学事业的中坚力量,学成之后,大部分都回国报效祖国,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一批人选择了在国外就业。那么,对于这些人而言,他们的档案应该放在哪里呢?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档案是指过去的各种社会活动痕迹的记录。凡是公民和单位对所存档案有权查阅、借阅、提出意见和控告。允许社会利用的档案,应是已经公证查实的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公民、法人提供利用的正式文件。档案的保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档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损毁、丢失档案。对丢失、损毁档案,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负有部门的要负责任。
按照2009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有如下几个去向:
一、档案馆(室)。国务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各类档案的专业机关,负责对档案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单位档案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由单位档案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单位自己决定由谁管理。
三、社会档案机构。主要包括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和以档案为主要材料的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
上述档案机构,对档案所有者持有其提供的档案副本或者复制件能够满足本行业或本系统生产、科研、工作需要的,经其批准,可以借给使用,但不得损坏、丢失。利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凡是利用档案做出成绩或发现问题并向有关档案部门反映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四、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由其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管理。这些部门形成的档案,不具备档案特征的,可以销毁。但是,对已经形成文件传票、文书处理单等,应当归档而没有归档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限期将档案移送档案机构。
五、个人。只规定企事业单位报送档案材料,没有规定个人需要保存的档案材料,可以由自己保管。但是,个人保管的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禁个人保管职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