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如何完善就业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劳动立法的国家之一,现有包括《劳动合同法案》《监事会成员待遇法案》《失业保
险法案》《企业机构转型法》在内的11部有关劳动法的法规。德国完善的就业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的企业劳动制度。每一个在德国注册成立的私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用工制度。按《监事会成员待遇法案》的规定,监事会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是职工代表。监事会负有监督全体雇员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一般事务(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责任。如果监事会成员不称职或者是不能胜任所担负的责任,则雇主和职工有权向联邦劳动法院提出申诉。按《企业机构转型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规模缩小或者需要裁减人员,则雇主和职工有权向联邦劳动法院提出诉讼。
完善的个人就业制度。只要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就业愿望,愿意以劳动换取生存必需品的德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竞争就业机会。《劳动合同法案》规定: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人数有上限规定的,雇主必须优先解雇因年龄、健康状况或因缺乏必要技能而不能胜任工作的雇员;同工同酬;对雇主的未成年就业者在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上不得进行区别对待;对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雇佣期限为不定期;解雇公务员必须要有明确的解雇理由;对公务员的解雇限制在极为有限的意义上;禁止强迫公务员辞职;公务员在提出辞职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德国实行的是强迫性储蓄和失业保险并行的双轨制的失业保障制度。自愿储蓄制度,即每个参加劳动的人都要按规定把一部分工资存入“劳动基金”,以备缺
乏劳动力时支付雇员失业救济金。强制储蓄保险制度,即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向国家办理缴纳保险金手续,以对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作经济上的保障。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在失业前缴纳保险金的多少确定,最低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一般为24个月。
完善的经济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联邦政府为鼓励扩大劳动市场,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实行经济规模化经营的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贸易、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经济上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对青年劳动者和寻找工作的人,免征他们的所得税;对从1996年1月1日起受聘于小型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免征其因接受职业技术教育而支出的培训费用;对家庭雇佣劳动收入,在10000马克以内免税;对雇主的低收入者雇员,可减免其正常工资总额15%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