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后去国外工作吗?
在国外留学或者工作一段时间后,小郑决定回到国内发展。可当她走出国门,来到机场准备启程回上海时,却突然接到上海一家外企发给她的录用通知书。由于通知书中同时注明了她新工作的薪酬福利,小郑很难再做决定,只好先赴上海入职。
然而,来到上海一个月后,当她了解到国外那家公司的职业发展前景时,小郑决定辞职,并立即飞往国外。可当她到国外重新办理入职手续时,却遭到了国外公司人事部门的拒绝。理由:先前上海外企给出的聘任条件具有诱惑力,而小郑并未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了“经济犯罪”。
跳槽要慎防“经济犯罪”
专家指出了小郑所犯的“错误”:在尚未与国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便与原工作单位的前上司一同创业,属兼职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便应履行劳动义务,接受单位管理,为单位创造价值。任何劳动者都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个单位的劳动义务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否则便是犯有兼职行为。
专家指出,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因兼职带来的纠纷,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其薪酬报酬属劳动者与单位另有约定的情形下,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其薪酬报酬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所得的报酬归用工单位所有。
从国外回来要遵守程序合法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对于劳动者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劳动者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合理范围是指:第一,劳动者做出的解除决定,是根据合理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推论,而非偏激的感性的情绪发泄;第二,劳动者的解除理由应具有合理性,不能出于盲目地追求个人利益而做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第三,对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具有“附随义务”的劳动者,如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等重大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决定做出之前,负有向单位告知的义务,防止单位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外泄。
对于小郑的“犯错误”行为,国外单位拒绝其报到是合理的。如果小郑在国外漂泊一段时期后,仍想回到国内发展,她必须承担当初犯错误的后果: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