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公证多久?
移民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相符,并出具公证文书。 移民公证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人为无国籍人,需提交有关其无国籍的证明;
(四)申请人原属中国国籍,后取得外国国籍,需提交有关的国籍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
(五)申请人属离婚或丧偶状态并须证明本人婚姻状况;
(六)如有子女,则须证明与子女的关系;
(七)如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八)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公证处应及时出具公证书。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公证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具的,可延期作出公证决定,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注意!各地的具体要求稍有不同,以北京为例,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如果您是移民海外,在申请办理海外移民公证时,除了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之外,还需要准备海外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以及由所在国驻华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该国的移民签证。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证事项都适合办理移民公证,例如公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的信息一致,就不需要进行公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