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关系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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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关系证明是申请人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国籍后,其境内近亲属享有同等资格的证明文件;亦称移民证件、亲缘证件(Family Reunification Certificate) 。由申请人原国籍所在国签发给申请人,并赋予申请人及随任亲属(如果申请人在申请移民签证时申请了随行子女)在入境法国时,享受和法国公民一样的待遇。

1980年以前,中国没有加入任何国际人口与移民组织。我国的移民政策属于非制度化的管理。从1980年开始我国陆续加入了几个国际性的组织和协定,如《关于各国获取移民信息互惠协议》《关于建立难民地位的公约》《移民条例》等。虽然中国的移民管理经历了从被动接受移民到主动接纳移民的过程,但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移民制度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移民”这个概念在国外并没有明确界定。

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理解为:凡持有外国护照,并且拟在中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称为移民。 一般我们说到移民大多指上述此类情形即出国定居者。而留学、访问学者、商务人士等虽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但不直接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常被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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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可以作为亲子关系的证明;父母或子女的户籍本,如果户籍本上能够反映出监护关系的,也可以作为监护关系的证明。

如果监护关系不明确的,可以到未成年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体有法律效力的监护关系证明;如果未成年人已经不在监护人原住所,可以通过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监护人并出具法律文书。

对于华侨,其父母在国内,应由其父母直接办理。其父母定居在国外的,可由父母、监护人(父母指定的居住在国内的监护人)或代理人(父母或居住在国内的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在国内办理。由其父母、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国内监护人的,由监护人出具监护关系公证书;申请人在国内亲朋担任监护人的,由父母双方或一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公证,及被授权人出具监护关系声明公证书。

申请人不能亲自在国内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他人、华侨国内监护人或亲朋在华代理人的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作出委托的时间、地点。受委托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推定其中一人为主要受委托人,注明主要受托人。申请人应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来华的,应当委托其国内监护人或在国内有固定住所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朋,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到收养登记机关当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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