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啊,为什么无效呢? 只要是合法移民到了一个新的国家,就受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而合同作为一种重要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受法律保护;并且,合同是否失效,也要看合同本身的规定和生效条件而定。 比如,有些合同规定,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在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合同即便已经签署,也视为未生效。又比如,有的合同约定,只有某一方签完字盖章,合同才成立,至于有没有生效还要看约定是否明确。即使一方已签字认可,但因为对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必要的义务,则合同也不生效。 当然,如果移民新国之后,原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自然不需要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去执行了。但是如果在移民新国之后,你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你可以选择回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或者选择在移民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外也是优先适用当地法律,在适用外国法的基础上再考虑国际惯例和公平原则)。
总之,不管怎么说,作为移民者都应该知道,一旦你迈出了这一步,你就不再受原有社会规则的限制。相反,新的国家和社会才是你未来生活与发展的舞台,你应该努力适应并挖掘新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移民意味着一次全新的出发和体验,也是一种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冒险。然而,如果你克服了自己的恐惧和心理障碍,成功实现了移民目标,你就能获得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以及在新环境里再度起航的机会。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全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迁移,变更法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化。从法律上讲,上述情况属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但不影响经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继续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迁移,变更法定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都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所谓当事人迁移,主要是指标的物不在履行地,需要迁移标的物。迁移标的物属于履行行为,即用提货单代替实物提取标的物和自行提货。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接收履行,不得借故拒绝。如果拒绝接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名称变更,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法定名称可以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在国外设立的企业,其名称应当冠以其外州名称。由于该名称是在指定的区域内与其他行业名称不得相同、相似,加上企业本身有注册的商标名称等,企业为了创造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促进销售等,变更自己的法定名称是很正常的。这种变更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作为法人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产生程序来任命和选举,当他符合企业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时,就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对外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约能力也相应的改变,即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签约权,但对已经生效而没履行或者没完全履行的经济合同,应该由企业继续履行,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都有履行该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