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铺产权多少年?
这个问题的提出,缘于之前网上流传的一则新闻: 2015年1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沪港金融跨境执法合作”情况。据警方透露,浦东警方近期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涉案金额高达3.5亿元(人民币,下同)。这4名犯罪嫌疑人为一家名为KAPOK的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和高管,他们利用公司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汇入的购店资金部分挪用,并陆续将余款汇往香港、美国等地,建立海外资产池。 经查,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3亿余元购买了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附属债权。
以上案例中,3.5亿的购店款项实际只支付了1.6亿; 虽然媒体没有披露更多信息,但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陷阱——在内地购买商铺的人,很有可能沦为这些犯罪分子的代持人。 而代持人可能既不是商铺的真正所有权人,也不是商铺的实际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享有者,他只是名义上的持有人罢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商铺等经营性房产的权属登记采取的是“物权公示原则”,即登记谁的名字,法律就承认谁是商铺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 在这一规则的支配下,那些非法所得者就可以轻易地通过转让店铺的名义使用权给被害人,将赃款合法化。当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时,已经为时已晚。因为这时房屋已经登记在了所谓“卖家”的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甚至司法机关都会认为“卖家”就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于是,被害人的权利就面临无法得到保护的尴尬境地。
那么,出现这种意外情况的根源在哪里呢?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市场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就能够依法成立并生效;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交易标的物必须是可流通商品。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才能够说交易是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基于此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中,上述前提条件并没有完全具备。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房地产不能像普通货物一样自由流通。也就是说,房地产的交易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
首先,作为不动产,其所在地域一般难以变动; 其次,房地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如土地、规划、住建等部门,这些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房产的交易变得更加复杂。我们不得不尊重过去政府审批的成果,即认可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
既然我们已经承认了行政审批行为的效力,那么作为相对人的企业或个人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正如本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交易对方对企业资质审查不严的漏洞,假冒知名企业之名行诈骗之实。
我们在进行商铺交易时,除了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外,还应当争取让商家提供齐全的证照原件供我们查验,并且必要时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