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是公民的权利吗?
移民不是权利,而是选择。 移民者选择了放弃他/她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及公民身份而移居到他国的民众。 移民分为“移入”和“移出”两个阶段。所谓“移入”是指人口由一国领域内的区域移动到另一国境内;而“移出”则指某一国的人口移往他国。 根据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规定:“因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而离开原住国家的任何外国人,如果被其到达的国家接纳并在该国有合法居留资格,则可视为‘难民’”。 可见,难民是被迫离开自己的国家,没有国籍或国籍已注销的人。而移民则是主动选择离开自己的国家,一般是有国籍的人。只不过有些移民是出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丧失国籍而已。
根据上述定义,我国公民出国定居、在国外获得永久居留权或其他国籍并申请加入外国籍,都是移民。但反之却不一定成立,因为有些人虽然离开了祖国,但没有申请获得他国国籍,仍持有中国的护照,因此只是出境而不是移民。
在历史上,中国人移民海外大多是在明末清初“下南洋”时期,由于战乱和灾荒等原因,中国人民纷纷漂洋过海,到东南亚等地寻找生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为了在当地生存和发展,加入了当地的国籍并改了姓名,成为当地人。这部分人就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新移民”了。
新中国成立后,仍有不少人离开家乡到外地甚至国外谋生计,但因为他们保留了中国国籍,所以不属于移民。例如“下放干部”、“支边青年”、“知识青年”、“返城知青”等虽离开了出生地,但他们依然是中国公民。他们的户籍关系由国家安排转移,粮食关系和供给关系也随着迁移,接受再教育的同时还享受一定的社会福利待遇。
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离开土地,进城打工,这些人一般都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但由于他们在就业、子女上学、社保等方面无法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他们是被“边缘化”了。尽管他们中有的人在某企业工作多年并在当地购买了房产,但仍然是流动的农民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贸关系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又有一大批国人走出国门,到别的国家去创业或打工。他们一部分人是作为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赴任,有一部分是作为“高级技术人才”或“特殊技能人员”被派遣到外企工作。这些人一般都持有中国护照和外方颁发的长期居住证件,既不同于“难民”也有别于传统的“移民”,可以称之为“高净值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