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合作项目一年几次?
不知道您问的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所以我只好按我理解的回答一下 首先,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地方合作”这个概念,只有“区域合作”“跨省区合作”等等表述 从理论上讲,行政区域是中央政府授意给省政府的,省级行政区划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界”;从地理意义上讲,省界线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的含义 因此说,所谓的地方合作,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当然这种合作的水平高低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之间的合作项目自然要比经济落后地区之间合作项目要多要深入 要真正搞清楚地方政府之间的项目合作,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的来源,另一个是项目的执行方式 如果不把上述两个问题弄明白,我们对于地方政府间项目合作的认识就会停留在表象上。其实,地方政府间项目实施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考量
先说第一个问题,即项目的来源 我认为,项目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安排的、由上级政府下达到下级政府的重大工程项目,这类项目往往有资金安排,称之为“项目上下联建”;另一类则是地方政府自找“门路”争取到的项目,或者虽无资金补助但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这类项目往往由需求方主动寻找供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实施中通常实行“单独立项” 根据我多年参与政府项目工作的实践,我认为还有第三种项目的来源,那就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经上级政府批准允许地方变通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外的项目,此类项目往往具有“试验田”的性质 在实际工作中,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在具体操作中经常混为一谈,很难截然区分。第三类项目则很少列入正式的统计报告。
再说第二个问题,即项目的执行方式 这里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采用“财政投融资”的方式建设,也就是先由国家垫资然后把项目承包出去,通过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来回收投资;另一种则是企业投资项目,此类项目根据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而不断扩展,现在已经成为地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企业自主决策,自筹建设资金,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运作 但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项目,只要确定了项目来源,掌握了执行方式,地方政府间的项目合作就迎刃而解了。